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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纪律处分条例

发布时间:2020/7/22 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 访问次数:

学生纪律处分条例
 
        为了强化学校学生管理工作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“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”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,建树良好的校风、学风。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:
第一条  纪律要求
1、学生学习期间必须严格执行《中专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遵守《中专学生守则》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2、积极参加学校党、政、群众组织的各种活动,尊敬师长,爱护公物,努力学好专业文化知识。
3、学生因病、因事必须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,不得旷课。
4、按时作息,熄灯就寝后,不得从事任何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(如放音乐、打牌、下棋、打球、吹奏乐器、高声喧哗)。
5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准谈恋爱。
6、不准吸烟、不准酗酒、不准私自布设电灯电线、不得在校内烧小锅小灶。
7、遵守社会公德,注意个人修养,严禁在教室、图书室、阅览室、会场、运动场、食堂等公共场所穿背心(体育运动除外)、拖鞋,不准染发、烫发、留长发、怪发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穿着打扮。
8、讲清洁爱卫生,严格遵守公共卫生公约,积极参加班内外清洁卫生的打扫工作。
9、维护公共秩序,不准打架斗殴、无理取闹。
10、不准翻越围墙、教学楼窗户、寝室窗户和危险地方。
11、除体育课、课外活动以外,上课期间不准踢球。
12、严禁私藏管制刀具。
13、学生在校内或进出校门必须佩带标志(若有遗失,须立即向学生科报告、并补发)。
14、实行纪律、学习与奖学金挂钩,把遵守执行好坏作为评定先进的重要条件。
第二条 学生行政处分等级
1、警告
2、严重警告
3、记过
4、记大过
5、留校察看
6、劝其退学(勒令退学)
7、开除学籍
第三条 处理细则
    一、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,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受司法部门处罚者,分别给与以下处分:
1、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者,给与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2、受到治安警告者,视情节轻重,给与记过以上处分。
    二、打架、斗殴、借助武力威胁他人者,分别视情况给于以下处分:
1、挑拨是非,唆使他人打架者,未引起打架事件发生者,给予警告处分,引起打架事件发生,致使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引起打架事件发生,致使他人重伤者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,并承担医疗费。
2、预谋、组织、策划打架者;未导致打架事件发生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导致打架事件发生,致使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引起打架事件发生,致使他人重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,并承担医疗费。
3、参与打架者:
凡参与打架者,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并赔偿医药费。主要参与打架者,致使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处分;主要参与打架,致使他人重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,
并赔偿医疗费和部分或全部损失费用。
4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,并承担医疗费。
5、凡结伙武力威胁他人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组织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6、为他人作伪证,给调查带来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7、在被打者不还手的前提下连续殴打他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8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勾结校外人员雇员肇事、打架、斗殴者;持械参与打架、斗殴者;打架事件发生后,学校出面解决,威胁、报复当事人和证人者。因争风吃醋、赌博而打架斗殴者。
三、吸烟、酗酒、赌博、偷盗、敲诈
<一> 吸烟
    1、第一次发现吸烟者,给与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,并按照重庆市有关在公共场所吸烟罚款规定进行罚款,再次发现者,给与警告处分。
2、凡因吸烟引起火警、火灾者,从重从严处理。
<二>酗酒
1、因酗酒而在公共场所吵闹,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、生活、休息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2、因酗酒引起打架事件者,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医药费。
<三>、偷盗:
1、凡偷盗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2、一次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,给与严重警告处分。
3、一次作案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,给与记过处分。
4、一次作案在100元——200元之间者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5、一次作案在200元以上者给与留校查看以上处分。
<四>、敲诈: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敲诈,并视情节轻重及敲诈财物的多少给予警告、直接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1、凡对他人进行敲诈者,一律给予警告处分。
2、用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行向他人要钱、要物、借钱、借物或要求他人,为其服务者。
3、在主动帮助他人后,强行索取报酬者。
4、久借他人财物不还,且在他人多次催促下仍旧以各种借口推诿者。
    5、时间的策划者与参与分赃者。
6、协助他人敲诈者(如为敲诈者站岗、报信等)。
<五>赌博
1、在作息时间规定的上课(含自习)时间以及晚上熄灯开始至次日早晨七时之间打牌、下棋均视为赌博。
2、凡参与赌博者,无论赌资大小,无论采取什么方式,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3、给赌博提供赌具,赌场及其为赌博人放哨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4、聚众赌博者或多次赌博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四、破(损)坏公物或其他破坏行为。
1、过失损坏公物者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危害影响较大的,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,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2、故意造成破坏事故或故意损坏公物者,视其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3、破坏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,且经常出现而多未查出者,一经查出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4、故意对抗学校规定,制造混乱或破坏事件,且经常出现而又难以查出者,一经查出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。
5、违反用水、用电规定,私拉电线、私自使用电炉及私自使用煤炉、汽化炉等。除没收器材外,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。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造成火灾等后果,视其严重性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。
五、违反社会治安,扰乱公共秩序,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,给予下列处分:
1、传播、制作、贩卖(买)收看淫秽书籍、录像者,隐匿、私自撕毁他人信件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2、涂改、伪造证件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3、在食堂、教学楼、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,乱砸瓶子,烧毁衣物,拖帕等物品,影响他人学习、休息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4、男女同学非法同居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六、旷课、考试作弊:
<一>旷课:
1、一学期旷课累计满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。
2、一学期旷课累计满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3、一学期旷课累计满3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。
4、一学期旷课累计满48学时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5、一学期旷课累计满5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6、一学期旷课累计满64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7、一学期旷课累计满72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<二>作弊:
1、凡考试作弊者(以教务科认定为准),给予警告处分。
  2、凡考试作弊,又不服从教师处置或态度不好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七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1、谈恋爱不听劝阻者。
2、深夜擅自不归者或擅自翻围墙、栏杆、窗户外出或入室者。
3、无故谩骂师长者,不服从教师、学生干部及执勤人员的劝导,无理取闹,出言不逊、态度傲慢、坚持错误者。
八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1、违纪后,认错态度差,订立攻守同盟或设法隐瞒事实真相者。
2、在校期间,曾违纪受过处分者。
3、同时违反以上两款规定者。
4、严重影响学生干部执行公务者。
九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减轻一级处分或者不予以处分。
1、违纪后,主动交代问题,承担责任,提供真实情况,积极协助弄清是非者。认错态度好者。
2、主动揭发有关问题者。
3、违纪后,在学校未宣布处分之前,有其他特殊立功表现者。
附则:
1、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,在未撤销处分以前,取消“三好学生”“优秀学生干部”“优秀毕业生”“优秀团员”的评比资格,取消下学期奖学金评选资格。
2、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必须认真反思,积极主动改正错误,违纪学生自处分之日起,一年之后才可提出撤销处分申请,(有突出表现可提前半年申请)提出的申请必须经所在的班委会讨论,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,报学生科研究决定方能有效。
3、凡不主动改正错误或连续两次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,以及不主动提出申请撤销其处分的学生,一律不取消其处分决定。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年内受到的行政处分,除有特殊立功表现外,原则上不予以撤销处分决定。
4、凡被处分的学生,要通知家长到学校配合教育,在处分期间,每两个月应向学生科写书面思想汇报一份。
5、违纪的学生处分撤销的程序是:学生科在调查了解情况后提出处分决定或撤销意见,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,由学生科执行处理。
7、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均要存入本人档案,(并书面通知家长)撤销处分以后,从该生档案中取出,存入学生科文书档案。
8、本条例未尽违纪处分意见,参照有关规定执行。本条例只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。本条例由学生科负责解释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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